| 晶晶's profile橙针月光静如水PhotosBlogLists | Hel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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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3 11月13日真的很懒惰,居然三个月都没来空间了。自从笔记本的“爱克斯”键坏了,懒得去复原,很多打不出的字用类似的词代替,也挺好玩的。
还有两个月就解脱了。
重在查缺补漏。
1 再看一遍笔记
2 坚持每周一练
3 逻辑错题回顾
4 议论文论据
5 题外话,最近把87版红楼梦再看一遍,赞。87年我才四岁。 November 21 落落燃尽最后一株浪漫的香 掩上心灵深处的窗, 隔开了曾经的幸福与期望。 用最青春的岁月, 去交换一抹平和与沉静。 不再喧闹,不再熙攘。 不再去追忆曾经反复咀嚼的伤。 过了写小说宣泄的年代, 过了如祥林嫂般倾诉的时光。 就这样一笑而过吧, 或许入夜的房间会空旷。 纵然寂寞在轻声地吟唱。 删除了相关的回忆, 至少有权利选择忘记。 谁说你这么快就去幸福。 丢到人海中继续流浪。 June 01 六一留言人长大了就是不开心。 既不如傻乎乎的小时候,也不如没钱的大学时代。 种种世俗的痛苦充斥了生活。高根鞋则让脚步显得沉重。 很久没过儿童节了。最后的记忆是10岁,小学六年级。从此剥夺儿童的称谓。 我只想和好朋友坐一桌,打几圈麻将。或者去KTV吼几声。 人生的很多决策,都会因为一秒钟的误差,而发生了剧变。 失恋的人常常想:我恨你,不是因为你不爱我,而是因为你让我失去了爱一个人的信心。 总是会因一个悲剧而衍生另一个悲剧。 端午节因为一个粽子而和一只刺猬吵架,儿童节则是半根棒棒糖都没有。真是理解了什么叫衰。May 29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交易品种 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 交易时间 2.3.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3.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委托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2.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2.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申报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3.3.11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3.3.13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4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发股票上市的;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3.15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第四节 竞价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3.4.3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4.4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4.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第五节 成交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5.4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5.6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节 大宗交易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3.6.3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本方席位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席位代码等内容。 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6.5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主机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3.6.6 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6.7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8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9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第七节 债券回购交易 3.7.1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 3.7.2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7.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4.1.1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4.1.2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通过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席位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2.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4.2.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2.3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3.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4.3.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第5.4.3条规定的异常波动的,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4.3.4 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停牌及复牌的时间,由本所决定。 4.3.5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3.6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但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4.3.7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本所予以公告。 4.3.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4.4.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4.2 除权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调整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4.4.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5.1.3 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5.2.3 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5.2.4 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证券;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证券;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证券;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A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除外)、中小企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5.4.2 第3.3.14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3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3.3.14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4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席位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6.2 会员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 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本所也可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资料。 6.4 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件; 三 技术故障; 四 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无法申报的席位数量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本所已开通席位或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7.6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在当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7.7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投资者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会员交纳佣金。 9.2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席位费、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处分 10.1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10.2 会员对前条第(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11.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交易,本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交易席位:指由本所提供并经会员申请获得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专用设施。 (三)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六)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有效竞价范围内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对手方(本方)队列最优价格是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七)集合竞价参考价格: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 (八)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九)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11.4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1.5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11.6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7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8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报 3.4.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竞价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节 成交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6.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3.7.3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3.7.4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5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6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7.7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7.8 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9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0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1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4.2.4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5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6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2.7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4.3.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3 本所根据第4.2.4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股份统计信息; (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 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 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 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7.6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7.7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 9.2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处分 10.1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10.2 会员对前条(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11.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11.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 本所有关股票、基金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11.4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上市交易:指证券在本所挂牌交易。 (三) 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六)最优价: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中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七)虚拟开盘参考价格:指特定时点的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价格。 (八)虚拟匹配量:指特定时点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申报数量。 (九)虚拟未匹配量:指特定时点不能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买方或卖方剩余申报数量。 11.5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6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7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April 21 期证合作: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的边缘“幽会”(转载第一财经日报柏亮) 道通期货的李鹏云最近忙于与某证券公司合作,他们计划设计一个新的交易平台,使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将期货和证券投资结合起来。“目前很多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都在合作。”他说。
李鹏云介绍,期货和证券的合作(下称“期证合作”)已经进行了不短的时间,但是在现阶段表现得尤其活跃。期货公司承诺为证券相关业务部门及客户提供的期货行情交易软件保持通畅,客户可通过该系统接受期货的行情传输以及网上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等服务,并通过网络获得交易结果与结算数据。
达成合作的期货和证券公司双方可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派出部分人员与对方进行期证合作业务协调,如在证券营业部内设立期货咨询室,在期货营业部设立证券研究室,并就本职业务协助对方工作的开展。
期货和证券公司应深入相互间的业务交流并联合向客户进行投资咨询。即双方向客户推介“证券+期货”的综合投资品种组合建议,扩大投资者的视野,实现“一站式”的投资咨询服务。
事实上,近两年来,许多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使期证合作更加方便。目前,已经有十几家期货公司被证券公司收购,比如华夏证券收购重庆星河期货,更名华夏期货;银河证券收购万恒期货,更名银河期货;东北证券收购渤海期货等。
道通期货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韩谊近年对期证合作一直在进行跟踪研究,他看好期证合作的前景。
“2001年6月以来,作为国内个人投资主要渠道的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如何满足居民个人的切实投资需求,扩大投资市场,如何在低迷的市场环境下生存发展,如何寻找出新的利润增长点已经成为国内金融经纪业所需面对的严峻问题。”韩谊认为,期证合作为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都增加了收入渠道,也为投资者增加了更为多样便捷的投资途径。
韩谊对期证合作进行了数据统计和案例分析。在同等资金状况下,期货交易的同期手续费高于证券交易。2003年2月~6月的5个月中,某证券公司一营业部期证合作的手续费收益达到108.6万元,扣除返佣27万元,实际利润达到81万元左右。根据协议与期货公司利润平分,利润为40万元左右。实际上,该营业部2003年(除1月)在期证合作项目上为证券公司贡献利润达到83万元。在证券业务不景气的情况下,这是一笔不小的利润来源。
韩谊认为,此类投资计划可涵盖低风险的国债企业债回购和期现套利、中等风险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和跨期套利、高风险的证券投资与期货投资,而且低、中、高期证投资组合并没有固定模式,投资者可以根据选择的投资品种组合成可涵盖低中高风险产品的更个性化的投资组合。这样,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的共同服务可以使客户取得的投资效果与投资于混合型基金类似。
同时,研究某一板块证券与相关期货品种间的内在联系(例如铜上市公司与期铜),进行组合投资也是一种实际的互惠选择。
韩谊介绍,目前根据国家法规,期货与证券结算资金必须彼此隔离。通常情况下,期证两栖客户要想把证券期货两个账户上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一种办法是提现,另一种办法是拿支票,但是这两种办法都无法保证安全性和快捷性。
因此目前期证两栖客户主要通过电子化“银证通”与“期证通”两重转账方式,或至少一方拥有相应业务相对理想。在结算上,期货公司可对期证合作客户推出网上电子对账服务。对于每日账单,客户直接可以登录期货指定网站查看当日的电子结算单。而对于客户的月账单,期货可统一送达证券公司,在各证券营业部的协助下由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
韩谊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在同一个系统内,建设统一的结算中心,目前在一些大型集团内部,这种统一的结算中心已经开始使用。
韩谊对与期证合作的前景充满信心。他说,期货和证券应逐步向知识主导型合作迈进,它不仅可以使双方利润增加,也可以在相互间的交流与学习中融会双方知识、技能和专业诀窍等,理解如何通过知识管理对市场上不断加剧的竞争作出反应。 投资者如何参与深交所ETF业务 第一,投资者参与深交所ETF交易应持有深圳证券账户。投资者进行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买卖ETF份额,可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进行实物认购和申购、赎回ETF份额,必须使用深圳A股账户。
第二,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现金方式认购ETF份额。同时还可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实物认购。
第三,基金上市并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在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通过交易系统买卖ETF份额;同时,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办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交易系统申购、赎回ETF份额。
争议和如何突破 争议
禁止新增银证通业务、清理规范老业务的举措,在业内引起颇多争议。
据悉,各证监局将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进行调查。对于仍有新增上述行为的券商,要坚决查处;对于历史上已发生的上述行为,要求券商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我已看到了这份通知。”北京某银行总行人士略现激动:“银行是反对这么做的。银证通不合规的地方,我们可以换个方式来规避,争取把银证通业务保留下来。”
银行所担心的是,从2000年起各大银行均投入了许多人力、财力和技术在银证通业务上,开户、培训、营销宣传费用都较大。
但自2002年以来,中国股市开始进入熊市,对于银行和券商而言,推行银证通业务难度不小,除了工行等较早参与银证通业务银行之外,不少银行在此业务上仍处于亏损。
“目前,股市已逐渐走出熊市,我们相信随着未来客户开户交易数量的增加,银行会在银证通业务上赚钱。”这位银行人士认为。
同时,券商却有不同声音。
“我比较赞同停止银证通业务。某券商经纪业务部人士表示:“原因在于,银证通业务对于帮助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作用没有预期中的那么大,况且该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风险,损害了券商的利益。”
此外,由于银行系统和证券公司系统数据端不匹配,存在标准化问题,当股票交易量密集时,很容易出现堵单情形。券商人士还认为,证券公司在与银行合作过程中,付出较大代价。
主要包括低廉的银证通佣金价格战;银证通业务将客户保证金利差收入拱手送给银行;银证通业务的客户资源掌握在银行手中,有时银行不主动把新增客户开户资料交给证券公司,券商的部分存量客户却成为地道的银行新客户。
“开户在银行,交易在银行,交收在银行,我的感觉是证券公司只提供了一条交易跑道。这种交易模式使银行成为准券商。”这位人士说。
实际上,一些营业部多的大券商,譬如申银万国证券已认识到此点。银证通业务一直没有提升。但一些较早开展银证通业务、网点不多的券商,譬如招商、国信证券,也从该项业务中收获不少。
部分券商人士建议:“哪里有不规范,就去规范哪里,千万不要一刀切地取消银证通业务。”
如何突破
管理层担心的是,银证通业务中银行发生的问题存在监管盲点。
据知情人士透露,早在去年底,证监会即在上海、深圳银证通客户聚集地进行调查。调查发现,银行存在一些不规范地方,譬如银行不把客户在银行的开户递交到券商这里,券商上门索要时往往引起争议。结果是,券商对一部分银证通客户情况一无所知。一旦因交易而发生客户纠纷时,券商和银行的责任很难分清。
据记者向权威人士了解,银证通业务未来的趋向是第三方独立存管体系下的封闭式银证转账。
“在第三方独立存管未全面铺开之际,规范类与创新类证券公司可以把客户过渡到经评审的独立存管体系下的银证转账方式。”这位权威人士表示。
因此,扩大营业网点,托管更多的被处置券商营业部,培养强有力的经纪人团队,将成为下一步证券公司争夺客户资源的破口。
《关于落实〈证券法〉规范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有关行为的通知》摘要:
一、证券公司必须在自己营业网点严格审核投资者开户资料并为其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审核投资者
开户资料以及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二、证券券公司必须直接与投资者签定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理签订证券买卖交易协议。
三、证券公司必须以自己独立的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完整的证券交易委托申报业务流程,不得通过或借助其他机构的业务系统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委托申报。
四、证券公司必须完整履行资金清算交收责任,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完成全部或部分资金清算交收。
五、证券公司应当完整妥善保存证券投资者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清算记录,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泄露或委托任何其他机构代为保管上述各类资料。
银证通违反证券法?(转载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莫菲) 两周前,各地证监局得到一份自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落实〈证券法〉规范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有关行为的通知》。
“这份文件只字未提银证通,但条条是针对银证通业务的具体操作方式。”上述知情人士解释。
据悉,上述通知的五条款是依据券商的证券经纪业务中,即银证通违反《证券法》而制定。
“银证通主要与《证券法》中的第6条、第44条、第111条、第112条、第147条和第167条相背离。”证券法专家表示。
《证券法》第44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在银证通业务上,银行知晓客户全部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清算记录。
第111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定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股票”。而银证通业务的客户开户与委托均在银行。
第6条要求“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管理,分业经营”,而银证通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是银行做了券商的事情。
……
与先前在证券公司营业部设立资金存取柜,券商承担部分银行职责而整顿一样,目前银证通是银行承担了部分券商的功能,同样面临清理规范。
April 17 存款还是炒股 我想,投资对现代的人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你把5000元投入银行,不如把5000元放入股市。按照目前的银行利率。活期为0.99,目前5年期的定期存款只为3.6%。不及股市里一个涨停,更不要说一个中长线。做的好的在几个月内可以涨50%。所以现在把钱存在银行里实在是愚蠢的行为。 April 06 娱乐圈的星星一直对娱乐新闻感兴趣,喜欢欣赏明星圈子里那些流光溢彩的女人们。加上包装和剧情,让她们的美丽更加突出。 前几天看到新闻上说林青霞不着妆去看画展,喜欢在家练大字和临摹几米的画给女儿。相比于秦汉的她,结束了那些八卦时代的猜想,安心嫁作贵人妇,是近况很好的老一代明星。和林青霞错过了一个时代,所以她主演的琼瑶戏只看过《一颗红豆》,印象深的倒是东方不败系列。记住了眼神凌厉的她和妖媚的王祖贤。是徐克还是她开创了一个反串或者中性美的时代?而且是一直擅长演清纯女子的她去挑战,真的是一个奇迹。我倒是在看了东方不败后才看她的红豆,决定有些不习惯。 后来便是张曼玉在《新龙门客栈》里的风骚老板娘和在《青蛇》里居然爱上许仙和勾引法海的小青。这两个片子里她的戏份不算特别多,但特别鲜明,以至于若干年后还记得那个着红衣的女子在客栈里大笑一声,摔了酒杯骂道“王八蛋”一个头发凌乱眼神绝美的女子就在历史的镜头里不断定格回放。 作为台湾三写手的倪匡的小说还是挺有想象力的。而他妹妹(忘了名字,据说是著名批评家)所认定的演艺圈唯一三个美女之(林青霞、王祖贤、周慧敏)一的侄媳妇也不妨一提。小时倒收集过她的很多贴画。看过她和温兆伦演的一个古代电视剧,以及和刘青云合作的大时代戏中刘青云在周慧敏和郭霭明中抉择。戏外刘郭二人则喜结连理。周大概代言过诗芬的洗发水,我也用过,但好像并不适合我的法质。后来好像退出圈子,最近又复出。在杂志上看到她拍的倪震的一个抱着猫的艺术照(基本没穿衣服,用猫挡住关键部位),很多影评评价没有肌肉不要出来显摆。大概也不喜欢猫的缘故,所以对这小两口突然丧失了兴趣。 对比现在沸沸扬扬的新人。好像更喜欢以前那些精致的明星。包括赵雅芝,梅艳芳,吴君如,而现在的超女们,就算中性如李宇春,周笔畅。也大概要很多年才能磨练出林姐姐们的气质。毕竟她们还有时间,而我们狂热的新一代追星族又太容易激动。 April 05 怒气和疼痛 我生气的时候总是很安静,愤怒让我丧失了语言。好像是第三杯牛奶了。已经品不出太多味道,只是盲目地将炼乳挤进杯子,放上热水,温暖疼痛的胃。
你本是外星舞动的精灵,想起网友歪歪的评价,总是想笑,但胃又有些抽搐。疼痛是减压的另外一种方式,它让注意力从心理转移到生理。
很多时候坐在办公桌前,我觉得自己是忙碌的。但闲暇的时间,又不知道是怎么度过。在某个瞬间,亲人,朋友和爱人仿佛都失去消息。你不能去想念或依靠任何人,你就是如此独行。在如今,人们用什么手段安慰和欺骗自己。丧失了去天堂的翅膀,该怎么样飞翔。 March 23 不错的排比(转载)梁山伯与祝英台的真挚,罗密欧和朱利叶的忠贞,
原来一个是传说,一个是小说。
牛郎和织女的凄美,白雪公主与白马王子的浪漫,
竟然一个是神话,一个是童话。
《泰坦尼克》沉没了,《魂断蓝桥》陨落了,《乱世佳人》在飘摇,《人鬼情未了》也已经离逝了。。 Yesterday Once More 昨日重现 从圣诞以后,很久没有生病了。脑子迷迷糊糊的,还是打开电脑,放点音乐比较好。想了想,在英文老歌板块选了卡朋特的昨日重现。旋律响起时,整个人也温暖起来。
昨天和大学的舍友聊天,她提醒我注意身体,说最近天气变化比较大,但她记得我以前很会照顾自己,总是很及时的增减衣服。我笑答现在工作难免讲究形象。她说“也是,你以前都是只管往身上套,也不管搭不搭调,现在想想还挺可爱的”我们都笑了。这样一席话把我们带回不远的昨天。我仿佛看到大学的自己。人家穿裙子的时候还拼命的套着毛衣,常常蓝色的长棉袄外还罩着红色的宽松运动外套。舍友长经常威胁我出去别说自己是623的,免得影响舍容。呵呵,戴着厚厚的眼镜,绕着体育场的弧形栏杆跌跌撞撞的往前走,那样懵懵懂懂的日子就如此过去了。那样的状态,确实无法出现一个能跟在后面忠实地为我提开水壶的另外一半的。不过曾经觉得单调疲倦的大学生活在如今看来还是带着新鲜的回忆的气息。像苹果园的美妙的椰酥味的点心,清新甜美。 几个女孩子在QQ上谈着近况,看彼此的新发型,还如以往在宿舍开茶话会般分析着爱情,我觉得很幸福。人的一生的幸福有很多种,爱情,友情。希望这些我都能拥有。老天,请你给我现在,也给我回忆。不知道明天的我,只希望有如此多的现在成为美好的回忆,即使不高兴的事情也能成为回忆,直到某一天,我们能够静静地坐在椅子上,笑看昨日重现。
Yesterday Once More 昨日重现 when i was young i'd listened to the radio 年轻的时候我喜欢听收音机 waitin' for my favorite songs 等待我的至爱歌曲。 waiting they played i'd sing along 歌曲播放时,我跟着一起唱, it made me smile 总会让我开心的笑 those were such happy times 那是如此快乐的时光,这并不是很久以前的事情 and not so long ago how i wondered where they'd gone 我常常在想,以前那些歌都到哪里去了? but they're back again 后来他们又回来了, just like a long lost friend 就象又见到久违的老朋友一样 all the songs i loved so well 我是多么的热爱这些歌! (*) every sha-la-la-la 每个Sha-la-la-la, 每个wo-wo 都在闪耀, every wo-wo-wo still shines every shing-a-ling-a-ling 每个shing-a-ling-a-ling都是那么美好 that they're starting to sing's so fine when they get to the part 当歌中唱到他让她心碎时, where he's breakin' her heart it can really make me cry 我真的会哭起来。 just like before it's yesterday once more lookin' back on how it was in years gone by 回想过去多年的日子, and the good times that i had 当时我曾享受过的美好时光让我今天更感悲伤 makes today seem rather sad so much has changed 变化实在太大了! it was songs of love that 我想把爱之歌唱给他们听, i would sing to then and i'd memorize each word 我记得其中的每个歌词, those old melodies 那些老旋律 still sound so good to me 对我来说还是那么美妙,仿佛歌可以将岁月镕去 as they melt the years away repeat (*) all my best memories 我最美好的记忆全都展现在面前, come back clearly to me 有些还会让我哭泣。 some can even make me cry just like before 这就象以前一样,昨日重现。 it's yesterday once more March 16 闲人,闲情最近公司的制度变来变去,人的心情不太好。小南因为有项目要做,还要换房子。所以很忙,不过他总是抽出一定时间来陪我。经常是打着呵欠但还要加班到一两点。从某种意义上讲,我或许是个情感很张扬的人,在喜欢某个人的时候,就不怕别人知道。就像《对不起,我爱你》中的恩彩,如果有人欺负了自己爱的人,会忘了一切和一个男人去打架。但最深的那份感情,总是很内敛,不希望对方知道,甚至不希望自己去承认。不愿去翻阅,总希望有所保留。 我倔强的性格,在骨子里埋着一种傲气。不习惯和别人有太多的距离。如果太多,对方就成了自己的一个榜样,而不是自己最亲密的人。人是需要日日自省的。我偶尔会忽略,或者故意去忽略,不去看自己已经成了一个怎样懒惰的人。但还是会忍不住去看,自己处在人生路上哪个方向。或许幸福就如水晶,总让人提心吊胆,小心翼翼才弥足珍贵。就像疲倦的早晨,很想放纵自己睡个长觉请个假,但总是会懦弱地起床用水清醒自己的脸。 有时觉得自己是在被工作奴役。不是在认真地创造出什么工作的奇迹。而是天天在同样的模式里消沉。我很少会和大学同学讲起工作里的不愉快。我希望给予他们一个希望的状态。其实很多困难总是伴随左右。稳定的工作伴随单调,挑战的工作伴随心跳。我们无法要求生活尽如人意,这样其实意味着我们去喝高度过滤的纯净水,也许会让有的人牙痛。 我的职位是行政助理。听起来倒是很不错的。虽然平时也能处理好老总交代的事情。但我自己心里还是很惭愧的。我觉得自己缺乏一个做高级秘书的很多素质。比如缺乏条理和细心。总觉得太过随性,不够完美。PERFECT的词语我都不好用出来。我过于享受生活。天天和同事去打球,却没有认真复习即将考试的项目。很多人只大我一岁,但已经可以去为生活规划到十年后。弟弟工资低,却已经开始存了很多钱。我觉得生活多少露出嘲弄的嘴角。嘲弄很多一直不愿意看的很远的人。走在路上,有店里放着黄品源的《那么爱你为什么》,也是《对》中的插曲。我听了无比难过。很多时候,明知道辛苦,那么爱人为什么。。。。。。。 February 23 今天,你幸福吗?不知道大都市里工作节奏紧张的人们,会不会有空停留下来思考这个问题。在阳光灿烂的中午,喝着咖啡看窗外的行人,如果头脑里想的不是如何将他发展成客户,或许还留有一点生机。 幸福是什么?在工作上面能够发掘出兴趣和成就感,将智慧转化为效率,是幸福的;在健康方面可以适应生活和工作的压力,接受各种风味的美食和旅游时的舟车劳顿,是幸福的;在感情方面,能拥有一份两情相悦的感情,保持不远不近的距离,珍惜眼前人,是幸福的。 中国人的文化里,讲究一个中庸之道。早在大学里学《现代思维方式》时,为一篇研究中西方思维整合创新的论文而翻看过不少资料。对这个“中”字产生很大的兴趣。无论是在人心叵测的古今官场,还是在商业,文学、科技等领域,中性文化都深埋其中,笑到最后。一个孔儒,一个老道,研究了不止几代人。 还在奋斗的我们,属于年轻人的范畴。但很多人的心态,已经如晒过的咸鱼。既老且皱了。有太多害怕的东西,害怕失业,害怕买房,害怕长胖,害怕审美疲劳。喜欢研究幸福的人,必然是还有期待的人。将理想打打折扣,给自己一点笑容,我们只需要幸福的感觉。 今天,你幸福吗? 是的,我正幸福着。
February 20 理想伴侣十大条件大点名A 理想伴侣是男是女-----------------------男 C 被点名人不可重复被点,每个人只可玩一次---―――――给点面子 些。。。 答案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1 爱我,感情无法勉强的。我希望伴侣是真的爱我的性格。 2 温和的笑容。不会笑的男生我喜欢不起来。 3 有些许孩子气。呵呵,总得为母性留点空间吧。 4 认真。工作和生活的态度是正面的。 5 长相顺眼。我喜欢五官端正,个子高高的男生。 6 浪漫,生活单调的日子,喜欢有惊喜的时光。 7 喜欢点文学,我不希望自己的爱好他听起来味同嚼蜡。 8 宽容,接受我的缺点。 9 有主见。作为男人应该有些魄力吧。 10 不嗜烟酒,不寻花问柳,不吸毒。一经发现,就地开除。 点名名单: Linda、 Janny Jiang、 Opal、Tina、 King、Cyb、 周一、无雨之城、董CFC、工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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